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5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皖0421民初914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1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XX,安微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 某, 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赵某,丁某于2008年在福建打工时认识并相恋,2010年6月23日生育一子丁某某,2013年2月26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先赵某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丁某某随被告丁某生活,原告赵某从2017年4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丁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赵某享有探视其子的权利,被告丁某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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