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04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XX公司退休职工,住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22时57分左右,被告人A酒后驾驶赣A××××ד北京XX”牌小型轿车在南昌市井冈山XX向北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昌市XX医院公交站台段时,遇A驾驶南昌K03745电动车后载韩某由西向东行驶过马路,双方发生碰撞,A、B受伤,两车受损,A当场报警,被告人A在现场等待,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事故,并将被告人A带至南昌市XX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XX鉴定,被告人A送检的血样内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214.88mg/100ml,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认定,被告人A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A负次要责任,A不负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A和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故事现场照片、现场刑事照片、勘验笔录、第20172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A的证言;被告人陈洪亮的供述及辩解;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资格;江西XX和成司法鉴定中心赣民信和成[2017]车某第09201号、09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江西XX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豫章车司鉴所[2017]痕鉴字第651号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XX赣中正司鉴[2017]毒鉴字第40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事故现场视频和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A的常住人口信息;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的归案经过;南昌市XX出具的无前科劣迹证明;B和C的医疗门诊收据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4.88mg/100ml,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A当场报警,被告人A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按交警指挥前往医院抽取血样,无拒捕行为,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红 人民陪审员 林新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莹10年 (优于61.5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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