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浩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18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昌Q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尚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9339元;2、判决被告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5月7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累计消费9339元。被告对全部消费欠款予以确认并书写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欠款属于我欠的我应该偿还,但是利息我不应该支付,因为原告是服务业,拖欠住宿费是原告同意的,另外,我这个不是借款,所以不应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所提交的2020年8月27日房间消费物品82元的清单,系其单方面制作,并无被告签名确认,且被告当庭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入住在原告酒店,因欠付房费,于2020年8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下欠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25日的房费9000元、餐厅消费4元、房间消费3元、房卡遗失赔偿50元,共计9057元,并约定截止2020年8月28日三日内付清。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又在原告酒店续住两天,于2020年8月27日退房,房费共计200元未支付。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同勋曾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告打电话催促支付欠款,因被告未及时支付,故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入住原告酒店,双方之间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房费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9257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款项92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对账时已约定截止2020年8月28日三日内付清。但被告未在该期限内及时支付款项,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被告应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8月2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故本院酌定逾期利息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关于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漏登信息致使西关派出所查房时将被告带走询问,造成被告名誉及其他损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昌Q酒店有限公司款项92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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