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河南XX律师。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建检公诉刑诉(2018)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XX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的小型轿车沿魏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魏武大道与新元大道XX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87.853m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