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18年06月25日|8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普遍的中介公司看房协议引发的案件:
原告为房产中介公司,其主张:原、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看房确认书》,其中第4条第2项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及房主须按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双倍服务费:…2、通过其他房屋中介机构与乙方所推荐的房屋的房主达成交易。”后原告带被告看过房并双方协商价格后,再联系被告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被告一直没来签。后原告了解到,被告看过房后又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成交价格47万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约定,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服务费(房屋成交价格的1%作为服务费)人民币9400元。
本案中,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原产权人曾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因此,陈高亮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被告陈高亮并未利用中云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故不构成违约,后,法院支持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对中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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