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介行业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高发领域。许多合法经营的劳务公司因业务边界不清而被卷入刑事追诉。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劳务公司负责人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以精准的法律论证实现了存疑不起诉。
案情回顾
G某系一家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主要提供出国劳务服务。经营期间,G某得知某国企在某国的项目要招收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取得联系后,根据要求介绍了多名工人参加面试考核,并收取了中介费。之后,面试合格的工人办理了商务签证,并利用商务签证出境后在国外务工。公安机关以G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判案情后认为,G某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应成为本案辩护的重点。该罪名中的“组织”行为应仅限“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两种类型。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第一,G某系合法劳务中介,其介绍工人出国务工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非针对偷越国(边)境的策划或指挥。第二,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首要分子”,G某系独立开展合法劳务中介业务,并非受任何人指挥实施非法行为。第三,G某主观上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其系基于合法的商务签证安排工人出境,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人的出境手续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G某虽然有介绍工人出国务工的行为,但并非工人非法出国务工的领导、指挥、策划者,也不属于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对G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犯罪事实”法定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界定“组织”行为的法律内涵,成功论证了合法劳务中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本案充分说明,并非所有介绍他人出境的行为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