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以“情节严重”抗辩实现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争议之一。根据司法解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方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在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严重”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七类情形: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等。
这一司法解释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明确的辩护方向——从数量、数额等客观标准入手,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追诉门槛。
二、赵飞全律师亲办案例:技术人员搭建网站未达追诉标准获存疑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技术人员搭建网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件。当事人钟某系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2025年8月受某客户委托,以市场价2万元承接了“极速贷款”网站的搭建工作。钟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网站的前端页面设计、后端数据库搭建和服务器部署,网站交付后未再参与任何运营和维护工作。
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明,钟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该材料的真伪。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约8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钟某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承接项目的经过、索要资质材料的情况、报酬标准、与客户的沟通内容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客观上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展开论证。在客观方面,他指出钟某仅设立了一个网站,未达到“三个以上”的数量标准,注册账号数量远未达到二千个;违法所得2万元虽超过了一万元的追诉标准,但该2万元系钟某正常的劳务报酬,且有市场报价佐证,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所得”。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且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三、辩护策略要点总结
结合赵飞全律师的办案经验,从“情节严重”角度进行辩护应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精确核算涉案数量。对于网站数量、群组数量、发布信息条数、注册账号数等关键数据,辩护律师应当逐项核实,找出控方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
第二,区分“违法所得”与“正常劳务报酬”。在技术服务型案件中,技术人员收取的开发费用是否属于“违法所得”,需要结合市场报价、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综合论证社会危害性。即使形式上达到追诉标准,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仍可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达追诉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在证据辩护和情节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