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向别人借钱,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诈骗?
保定刑事律师孙晓峰可以明确告知大家:不能直接认定构成诈骗。仅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借钱”这单一事实,不足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不能直接定诈骗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诈骗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出借资金;二是借钱时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
1、只单纯没有还款能力,但借款时如实告知自身负债情况、没有编造借款用途,写了借条,拿到钱之后积极用于约定事项,后续也没有失联、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哪怕最后无力还钱,一般只属于民事民间借贷,不属于刑事诈骗。
2、司法文件里提到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前置条件:行为人伴随虚构借款事由、隐瞒负债,拿到钱款后挥霍、还旧债、转移资产,到期逃避还款等行为,是多项事实综合推定,不是单凭无力偿还这一点直接定性。
3、实务区分要点:
1??民事借贷:借钱时如实说明情况,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愿意沟通,只是客观原因没钱还。
2??借贷型诈骗:隐瞒巨额负债、编造虚假项目借钱;资金到手用于赌博、挥霍、拆东墙补西墙;到期拉黑失联、隐匿财产,根本没有还款意愿。
一句话总结:无力还款是结果,非法占有目的是借钱那一刻的主观想法。不能用结果倒推主观,必须结合有没有欺骗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综合判断。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