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23民初1390号
原告:C,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A,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