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连民终字第1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委托代理人A、侍兴兴,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A立据向B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A先后偿还B借款15000元、38000元,A没有偿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争双方就A已还的53000元是还本金还是利息发生争执,A称还的是本金,A称还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拖欠B借款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A已还的53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应从计算出的借款本息总和中扣减已还部分为宜,综上,A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B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A已还的53000元应从上述借款本息中扣减,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A上诉主张,已偿还5万本金,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利息已结清,故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5万元本金及2013年9月后的利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A辩称,书面材料不是其书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A书写的书面材料一份、录音资料整理稿及判决书一份,
对上诉人A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上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录音材料,不是A书写,从材料内容看,这是两个人对话的书面整理,对话看不出是A和B的对话,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明目的,
二审经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提出已偿还5万本金,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利息已结清确,还欠被上诉人5万元本金及2013年9月后的利息上诉主张,经查,上诉人二审中提供的书面材料、录音材料,被上诉人不认可,亦无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上诉人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但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还款53000元,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A偿还B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已还的53000元应从中扣减并无不当,故该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A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任C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腾跃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