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兴兴律师网

个人宗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IP属地:江苏

侍兴兴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1351216点击查看

A与XXX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潘XX与XXX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民初72号
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侍兴兴,江苏XX律师XXX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梁XX,社长,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潘XX诉被告XXX、灌云县伊山镇月亮书城(以下简称月亮书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4月18日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委托代理人侍兴兴、被告月亮书城经营者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楠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被告XXX经本院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后,原告潘XX于2016年4月20日,以与月亮书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月亮书城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苏07民初7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潘XX撤回对月亮书城的起诉,
原告潘XX诉被告XXX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侍兴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其长期从事象棋研究,并于2001年8月在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了《象棋连杀绝招》一书,2016年2月19日,原告在月亮书城购买了一本《象棋入门与提高》书籍,发现与自己已经出版的《象棋连杀绝招》有相似之处,该书籍由李振泽编著,被告XXX出版发行,经过对《象棋连杀绝招》和《象棋入门与提高》对比发现,《象棋入门与提高》第六章象棋排局精略(196-281页)共182局,计87页,全部抄自《象棋连杀绝招》,且《象棋入门与提高》在抄袭过程中,很多棋图和着法排错位置,显然张冠李戴,歪曲、篡改了原告作品,原告认为XXX未尽审查义务,印刷、出版上述侵权图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XXX:1、立即停止侵权、封存并销毁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2、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承担本案律师费用3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潘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潘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2、《象棋连杀绝招》与《象棋入门与提高》书籍各一本,证实涉案作品情况,
证据3、涉案书籍中棋局名及书页对照表一份,证实《象棋入门与提高》第6章196-281页,共计182局,计87页,全部抄自《象棋连杀绝招》,且在抄袭过程中很多棋图与走法排错位置,篡改了原告的作品,
证据4、灌云县伊山镇月亮书城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证实《象棋入门与提高》在该书城购买,
证据5、江苏XX律师XXX专用发票一张,证实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告XXX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等诉讼文书,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被告XXX辩称,第一、中国标准书号是为出版者出版的每一版本出版物提供可在国际上流通的唯一标识符,每个13位数字组成的标识符替代一种出版物冗长的记录描述字段,中国标准书号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13位数字结构:EAN·UCC前缀号、组区号、出版者号、出版序号、校验码,被告共使用过5个前缀即出版者号,分别为80508、80599、80648、80698、5449,原告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根据版权页看,其出版者号为1164,而被告目前使用书号为国际标准书号5449,
第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是中国版本图书馆为编制好的CIP标准数据赋予的一个核准号码,是以年为记录单位,与出版社申报CIP数据的图书一一对应,即一条数据一个核字号,一个核字号对应着唯一的一条数据,原告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根据版权页看,该书的CIP核字号为201XXXX4041,与在中国版本图书馆网站所查到的对应的图书不符,即非被告出版的图书,
第三、原告提到的《象棋入门与提高》,版权页非常不规范,无责任编辑,无出版单位地址,无印刷厂等,缺页很多,印刷非常不清晰,
据此被告断定,原告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一书非被告正式出版物,是盗用被告名义非法印刷的非法出版物,
为证实其答辩主张,被告X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出版单位前缀证据,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信息,截图显示XXX“出版单位前缀”为978-7-5449,
证据2、CIP核字号验证证据,内容为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数据中心)网站查询信息,截图显示CIP核准号为201XXXX4041的正书名为《幼儿学前启蒙课堂》,出版单位为武汉大学出版社,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内容和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可归纳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潘XX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一书,是否系被告XXX出版发行,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XXX未在传票通知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如期开庭审理,并依法对到庭原告潘XX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等诉讼材料进行了审理,
庭审期间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仅能证明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不能证实被告还存在其他的印刷书籍,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原告未提出实质性反驳意见,本院经审查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象棋连杀绝招》(2001年10月第1版)一书,该书标明潘XX著,由成都时代出版社(原蜀蓉棋艺出版社)出版发行,成都新华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经销,国际标准书号ISBN7-80548-739-1/G·740,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1)第061650号,该书同时标明了策划、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封面设计、版式设计等工作者的姓名,
原告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2015年1月第1版)一书,该书标明李振泽编著,XXX出版发行,国际标准书号ISBN7-116XXXX1255/H·3,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54041号,未标明出版单位地址、印刷厂,亦未标明策划、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封面设计、版式设计等工作者的姓名,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XXX“出版单位前缀”为978-7-5449,与原告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一书标明的书号相关内容不符,且该《象棋入门与提高》一书所标明的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54041号,但经CIP核字号验证,该CIP核准号201XXXX4041所对应的正书名为《幼儿学前启蒙课堂》,出版单位为武汉大学出版社,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原告表明其仅依据其所提供的《象棋入门与提高》一书中所标明的出版单位,即认为该书系被告XXX出版发行,在被告提供了上述反驳证据之后,原告亦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书系XXX所出版发行,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象棋入门与提高》一书系被告XXX所出版发行,那么,该书的相关内容是否抄袭《象棋连杀绝招》,在本案中也就没有进一步审理的必要了,原告关于XXX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诉请理由,亦因此失去了进一步审理的事实基础,所以,原告潘XX针对被告XXX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潘XX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长  王秀叶
审 判 员  林 龙
代理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全站访问量

    131791

  • 昨日访问量

    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侍兴兴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