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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23刑初5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农民,被告人A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侍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A在灌云县XXB家门前,因土地所属问题与A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A持镰刀、铁锨殴打被害人B,致A头部、手部受伤,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对起诉指控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A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B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仅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是邻里土地权争议纠纷而引发的,被告人A既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有赔偿、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具备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A在灌云县XXB家门前,因土地所属问题与A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继尔双方又发生撕打,在双方撕打过程中,被告人A持镰刀、铁锨致伤被害人B头部、手部,经法医鉴定,A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右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均属于轻伤二级,右颞枕部头皮挫伤,属于轻微伤,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A与被害人B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且被害人A对被告人B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被害人A的陈述,未到庭证人A、B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入院记录、CT影像诊断报告单、放射影像诊断报告单、X线片、损伤照片、CT片,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口A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既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有赔偿、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具备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与被害人B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且被害人A对被告人B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A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C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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