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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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428人看过 举报

2019-09-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镇平县涅阳办**学校、镇平县涅阳办**幼儿园原系李*于2017年5月14日经办,原告向该两所学校供应拉杆箱,拖欠货款30262元未付。2018年1月25日,李*与被告姚**签订转让协议,将两所学校转让给被告姚**经营,协议同时明确学校的原债务由被告姚**承担,含拖欠原告的30262元货款。原告亦同意该债务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姚**将学校的负责人变更为自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无奈之下,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

判决结果:

限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金**302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风险:

第一、该债务转移行为是否有效

第二、债务转移对债权人是否生效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被告姚**收购李冲的学校,并签订协议,明确声明李*及学校在转让前的债务由姚**承担,该债务并非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故债务转移合同有效。因为该债务转移行为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表示同意,故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有效,债权人可以依据本合同对被告主张权利。姚**在债务转以后拒不承担偿还责任,构成明确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1411320********0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