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镇平县涅阳办**学校、镇平县涅阳办**幼儿园原系李*于2017年5月14日经办,原告向该两所学校供应拉杆箱,拖欠货款30262元未付。2018年1月25日,李*与被告姚**签订转让协议,将两所学校转让给被告姚**经营,协议同时明确学校的原债务由被告姚**承担,含拖欠原告的30262元货款。原告亦同意该债务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姚**将学校的负责人变更为自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无奈之下,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
判决结果:
限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金**302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风险:
第一、该债务转移行为是否有效
第二、债务转移对债权人是否生效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被告姚**收购李冲的学校,并签订协议,明确声明李*及学校在转让前的债务由姚**承担,该债务并非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故债务转移合同有效。因为该债务转移行为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表示同意,故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有效,债权人可以依据本合同对被告主张权利。姚**在债务转以后拒不承担偿还责任,构成明确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牛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