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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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南阳xx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7日 7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付*。

委托代理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

被告:南阳金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江*,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付*与被告王书*、南阳金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固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付*的委托代理人牛晓儒、被告王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付*诉称:201611月,被告王书*承包金固公司的部分外墙保温工程,雇佣原告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工程已经结束,经计算,劳务费用共计74110元。王书*以金固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其无力及时支付劳务报酬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经原告再三催讨,王书*和金固公司一起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写明拖欠工人工资74110元的事实,但是两被告依然拒绝按时支付报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4110元;2、自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3、金固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王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 2、欠条一份; 3、证人杨某、黄某的出庭证言。

被告王书*辩称:公司还没有给钱,我领着工人去过了,公司答应的是2018年春节的时候给钱,我们把账号也发过去了,然后到春节也没有给钱,然后现在他们就起诉了。欠条都是公司打的欠条,我也在上面补了名字。这个钱是公司应该给的,我没有义务给。

被告王书*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王某的出庭证言。

被告金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质证、无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书*在承包被告金固公司的部分外墙保温工程过程中,雇佣原告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工程已经结束,经计算,共欠原告劳务费用共计74110元。20161224日,被告王书*及被告金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江*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在桐柏县可园工地外墙保温人工工资74110元。该款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王书*及被告金固公司依然拒绝按时支付报酬。原告于201835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4110元;2、自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3、金固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受被告王书*雇佣为被告金固公司施工,后经结算,被告王书*及被告金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江*为原告出具欠条,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固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予以结清,拖延不予支付,是违法行为。因被告金固公司的拖延支付,导致被告王书*不能及时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因此解除被告王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金固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付*清偿所欠劳务款74110元;并自201835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金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被告南阳金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王书*以南阳金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自己工程款、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但是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根据劳务合同相对性,被告应当单独承担支付劳务报酬。金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应当既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结算。两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视为承认拖欠劳务的事实,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