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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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相识已久,201834月份,被告以生产生活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通过支付宝多次支付借款总计90000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张XX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偿还。现原告经济困顿,无奈之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以生产生活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90000元不实,因被告从未有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有立过借据,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90000元是因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然后,因原告之前患有妇科××并传染给了被告,为治疗,被告用于给原告治疗花费十二余万元,自己也花费数万元。后因原告的病无法治愈,双方发生矛盾协议“离婚”开始分居生活。自2016年,原告又找到被告要求“复婚”即正式结婚。在此期间,被告又为其花费十余万元。后因被告得知原告不能再生育,没有同意再复婚(结婚),原告考虑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其治病花费和给付其钱款等共计几十万元,并且将被告传染上××,从感情和良心上对不起被告,原告自愿退还被告部分款项,故向被告转款90000元。因此,原告所转的90000元并非被告借款。3.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依法不应支持。因借贷关系应包括合意、交付、合法三要件。原告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事实。而转账只能证明交付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况且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夫妻(同居)关系,双方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故原告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X与被告张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王X提交了支付宝转账90000元的单据,完成了本条规定的基本举证责任,被告张XX认可该90000元转账,但抗辩借贷关系未发生,该90000元系因原告之前患有妇科××并传染给了被告,为治疗,被告用于给原告治疗花费十二余万元,自己也花费数万元,原告考虑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其治病花费和给付其钱款等共计几十万元,并且将被告传染上××,从感情和良心上对不起被告,原告自愿退还被告部分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结合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凭据、电话录音中被告张XX表达的知道借钱的表述,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金额为90000元。原告王X主张被告张XX自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院认定自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庭裁判:

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从2019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律师分析:

本案我代理原告,因为原被告最初系男女朋友关系,彼此熟识,故借款当初并无借据,后期矛盾激化,已删除聊天记录,导致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仅有支付凭证,故本案第一要务为收集证据证明系借贷关系。通过报警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组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借款事实存在,从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获得法院支持。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