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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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姜XX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XX姜XX在景XX购买了4栋01室(现门牌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宛房权证字第××号,于2015年10月12日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魏XX余X2018年11月份购买二原告东隔邻房屋(现门牌号:××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余X。原被告的房屋主体均为砖混结构三层,竖向承重构件为烧结粘土砖砌体,房屋竣工时间1998年,作为居住房使用。被告在房屋装修时对8道墙体进行拆除,二原告发现自己房屋三楼南边出阳台的墙、二楼主卧墙体、三楼的各个房间等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要求被告停止装修。被告应原告要求已对其中3道承重墙予以恢复,还有5道墙没有恢复,这5道墙是外墙并非承重墙。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共同委托河南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王XX姜XX的房屋进行安全程度及因果关系鉴定,上述机构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鉴定结论:根据现场调查看眼和鉴定分析,姜XX房屋与其东侧紧邻住户房屋结构毗连,其承载性能存在关联性,目前尚不能明确判断完全确定或排除房屋结构变动行为对姜XX房屋结构的现在和其后的影响。并据此作出鉴定建议:姜XX房屋部分出现明显裂缝的墙体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加固修复机构进行修复处理,同时在加固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若发现问题发展等异常及时处置,并对其结构安全性能做进一步鉴定。2019年12月27日,河南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姜XX房屋安全鉴定分析进行了补充说明:鉴定分析仅从该房屋构件现状的受力性能、工况异常表现等角度进行研判,由于姜XX房屋与其东侧紧邻住户房屋结构毗连,其承载性能存在关联性,相应相毗连房间局部承重墙体拆除改造对姜XX房屋墙体结构裂缝等异常的显现存在关联性,同时由于相毗连房间局部承重墙体拆除改造为近期发生,存在周期短暂,目前尚不能明确判断完全确定或排除其对姜XX房屋部分墙体出现的裂缝等异常的后期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基于物权保护的请求权诉请判令被告对二原告的房屋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房屋装修行为与原告房屋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受到影响的危险性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仅说明了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结构毗连,其承载性能存在关联性,且由于相毗连房间局部承重墙体拆除改造为近期发生,周期短暂,尚不能明确判断完全确定或排除其对姜XX房屋部分墙体出现的裂缝等异常的后期影响。并无具体说明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原告房屋部分墙体出现裂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且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无法基于该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装修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姜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姜XX负担。

上诉理由:

王XX姜XX上诉请求:请求改判支持我二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鉴定结论已经明确魏XX余X拆除相毗连房间的承重墙造成我们房屋墙体裂缝,应当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我方答辩:

该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应当用于采信,我方系合法装修,无证据证明我方装修导致对方房屋出现损害,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审中河南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分析的补充说明虽然显示魏XX余X的相毗连房间局部承重墙体拆除改造对姜XX房屋墙体结构裂缝等异常的显现存在关联性,但王XX姜XX在一审中要求赔偿损失却未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数额,诉讼请求不具体,王XX姜XX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一审在王XX姜XX没有具体赔偿请求数额,诉讼请求不具体的情况下受理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院裁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XX姜XX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王XX姜XX;上诉人王XX姜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分析:

本案我代理被告,原告起诉时并未申请鉴定,从而导致无法证明被告装修行为与墙体结构裂缝存在因果关系,故诉中原告申请进行鉴定,我方同意。但鉴定结果并不明确,而且存在超出鉴定范围的现象,我方对鉴定报告证明方向、鉴定范围不予认可。因为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而且其诉求并不具体,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