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与镇平县涅*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签订停访息诉协议后,仵**不履行协议条款,多次赴省、京上访,且在敏感节点以赴京上访为要挟,多次向镇平县涅*街道办事处幸福路居委会主任李X2索要钱财达7000余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仵**称自己没有找李X2要钱,其中2000元是他们给的生活费,但张X、徐X、王X、李X1等人证言及被害人李X2陈述均能证实被告人仵**强拿硬要李X2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仵**辩护人称被告人没有主动敲诈勒索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仵**曾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又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
律师点评:
刚接触该案件,罪名定为敲诈勒索,非常担心侦察机关将拆迁和解协议约定款项定位非法所得,故第一时间调取和解协议,将涉案金额明确。但即便如此,追究敲诈勒索罪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庭辩护上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法庭变更罪名,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非法信访已经入刑法,且非法信访事实存在,通过沟通,被告选择认罪认罚,实现了良好的司法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