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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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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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缺失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5日 9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承办被告单独所有的白金瀚宫宽带网络工程,并及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合伙资金7万元,被告出示收据一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早已将双方约定的宽带网络工程开发收益权转让他人。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解释并赔偿损失,被告再三保证相关权属仍归二人共同所有,只是聘请第三方予以管理而已。现协议中约定的网络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案外第三人出示工程转让凭证拒绝交付工程管理权,原告至今不能参与经营管理,不能分享收益,而被告躲避不见原告,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无奈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合伙出资并赔偿违约金。

被告辩称:

原告要求退还7万元合伙出资与事实不符,因为原告的出资被告并没有收到。另外合伙协议中没有合伙人入股资金退还时还支付利息的约定,所以不应当支付利息。合伙协议是平等的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不应当解除。

我方代理意见如下

一、《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真实有效。

被告2013年9月29日与南阳市金居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白金瀚宫>宽带网络工程合同》,取得白金瀚宫宽带网络工程承包经营权。2015年4月5日,被告在保证自己独立拥有白金瀚宫网络工程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合伙共同承包经营该网络工程。《<白金瀚宫>宽带网络工程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拥有该网络工程的独立承包经营权,《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真实有效。

二、《合伙协议书》、《协议书》已生效并得到履行。

《合伙协议书》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签订不久,原告将约定的合伙资金交付被告,具体方式是原告将家中的三万元现金及从银行提取的四万元现金一并交付被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出款义务,被告出示收据一份。

三、被告明显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以后,被告负责合伙的具体事务。按照《<白金瀚宫>宽带网络工程合同》的约定,白金瀚宫宽带网络工程自2013年就已竣工,在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的时候,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并开始盈利。《合伙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听闻该网络工程承包经营权归他人所有,被告予以否认,并再三保证该工程依然归二人合伙所有。自《合伙协议书》签订以来,已一年多了,原告要求按照《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利润,被告先以工程严重亏损为由予以拒绝,然后以原告未出合伙资金为由予以拒绝。原告无奈之下,持合伙协议亲自去小区宽带网络工程办公室要求查账,遭到办公室人员拒绝,办公室人员否认现网络工程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出面协调并说明情况,被告置之不理,反而远逃外地,对原告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至此,《合伙协议书》根本无法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严重违约现象,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的合伙协议真实有效,已经得到履行,但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严重违约现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认可了我方合同真实有效的主张,但是因为我方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合伙的财产状况、利润盈亏等情况,双方没有进行清算;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伙期间和或项目的经营情况,故原告要求解除合伙协议、退还本金、赔偿违约金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接受原告委托时,就再三向原告声明,因为有《合伙协议书》、《协议书》、《收据》的存在,本案的合同真实性应当的到认定。但如果想要赔偿损失、返还入股资金,必须证明违约事实的存在,提供必要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被告与第三人的工程转让协议等。可惜的是,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直到开庭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违约事实,致使诉讼因证据不足而失败。

“证据为王”,诉讼关键要看证据,如果当事人想得到自己理想的结果,不要嫌律师唠叨,请按照律师的要求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力的证据,有助于使自己的诉讼目的得到实现。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