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4年5月,H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份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死亡/伤残的保险金额为80万元/人,H厂的从业人员J某和Y某都在被保险人清单中。
然而,意外还是不幸降临。2024年6月21日17时许,J某和Y某接到可能发生泥石流的通知后,在移车过程中突发山体滑坡,二人不幸被掩埋。经过救援,2024年6月23日13时许,找到他们时均已无生命迹象。
事故发生后,为了让J某和Y某的家属及时获得赔偿,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H厂与家属达成协议,H厂先行支付赔偿款,后续保险理赔事宜由 H厂负责处理。
保险拒赔
H厂处理完与家属的赔偿事宜后,便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希望获得160万元(80万元×2人)的死亡保险金。但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给出了一系列拒赔理由:
一、 H厂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违法,违反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的免责约定;
二、H厂及J某和Y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营违法;
三、是H厂安排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J某和Y某从事道路货物运营违法;
四、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已盖章,免责条款均已生效。
这让H厂陷入了困境,明明买了保险,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委托泽良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H厂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遂委托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黄思君主任迅速展开工作。他们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随后,黄思君主任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深入调查取证,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结果
在庭前准备阶段,黄思君主任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查阅了众多类似案件的资料,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出详尽的案例检索报告、庭审提纲等文件。
庭审中,黄思君主任据理力争,提出了有力的观点:
一、H厂虽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主要用于行政管理,有无运输资格证并不会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加大保险责任。
二、案涉免责条款中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需要取得何种生产经营资格,难以认定投保前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三、H厂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公司自身责任、加重H厂责任义务、排除H厂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思君主任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H厂支付160万元死亡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放弃,他们强势提起上诉,二审中,黄思君主任坚守立场,不敢有一丝懈怠,终于成功帮助H厂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本案至此取得了全盘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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