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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思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2民终4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XX,主要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XX020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XX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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