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思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8年1月,刘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器绞伤,伤后被送往厦门某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臂毁损伤并离断,于入院当天便进行了左前臂截肢术。此次事故给刘先生带来的不仅仅是大额的医疗费用,更令其难以承受的是无法抚平的精神创伤以及身体无法恢复的伤痛。
在伤情大致得到控制后,刘先生想起自己曾购买过某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便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的申请。但该公司以刘先生“职业类别超出本保单承保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任何保险金。刘先生认为,自己向该保险公司投保的《高额保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保险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处理过程
本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本律师的详细研究本案的服务思路,帮助当事人一起收集证据材料。本律师团队告知刘先生只需积极配合证据材料收集,保险费用会竭尽全力为其争取。看到本团队认真负责的态度与专业的职业素养,刘先生放心了许多。
本律师在详细的分析了案件情况之后,做了两手准备:
一、着手准备证据,便于准备起诉。
二、核查相应保险条款,确保条款公平无误。待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准备起诉文书。
案件讨论结束后,本律师迅速行动起来,刘先生也积极地配合着办案团队的工作。
争议焦点
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此次意外给刘先生造成六级伤残,但保险公司辩称,一、保单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1-3类,刘先生的工种不在类别之内,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相应赔偿。二、即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单根据前述文件,刘先生的伤情应定为八级,而非六级。
面对该保险公司依然采取推拖态度的情况下,以责任为先,全力以赴为价值观的本律师团队并不会因此放弃。资深的本律师很快提出正确的分析,使得法院也同意了该判断:一、该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抄送只能确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以及保险金额。二、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第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障碍,该损伤已构成六级伤残。
判决结果
厦门市人民法院判决为该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本律师面对保险公司据理力争,毫不退让,使得案件圆满结束。
律师心得
在本律师的协助之下,从保险公司对刘先生拒不理赔,到最后成功获赔100万元,此次案件圆满结束,刘先生十分感谢我们的付出。刘先生在本律师服务过程中,感受到本律师团队的热情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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