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思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4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注意到,该条款在用词上“参照”,而非规定为“应当”或“可以”等较为强硬措辞,表明最高法是没有承认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完全有效性以及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价款如何结算,逾期支付或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背景
2015年3月11日厦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关于B公司用电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安装案涉工程用电项目,并约定合同总价款81万元整,分5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签订后,B公司屡屡延期支付工程款,截止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B公司总计拖欠工程款324000元。经A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支款,A公司委托本律师团队,正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办案过程
在接到A公司委托后,本律师团队全面分析本案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本案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即A公司是否具备电力设备安装的资质?其次,本案中A、B两公司均未对工程施工及履行情况签订书面接收/验收证明,A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向电力局申请送电,即A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履行完成安装义务。再次,即便是能够证明A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那么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工程设备安装及工程设备元器件配置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最后,如果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在全面分析上述法律问题后,本律师团队迅速制订诉讼策略,指导A公司从工程配件、材料的采购、运输等方面入手,固定履行工程的详细证据,也向电力局调取了完成工程目的的相关材料,最后通过发送《律师函》,固定证据。同时调查B公司财务背景。
在完成好仲裁程序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后,3月15日,本律师迅速立案至厦门仲裁委员会,同时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保全B公司财产的申请,后经仲裁委发函转交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查封、冻结或者扣押B公司的财产。
2017年5月5日,仲裁庭首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主要围绕A公司是否具备电力设备工程施工的资质,A公司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工程安装义务,本律师根据庭审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为查明合同履行细节,仲裁庭拟组织二次开庭,并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
经过第一次庭审,本律师迅速意识到,本案三位专家仲裁员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细节非常重视,对此,我们再次准备了更加丰富详细的证据:包括元器件的采购及安装、关键阶段的工期完工时间、工程价款的构成及合理性、合法性将成为本案第二次开庭的核心焦点。
2017年5月23日,仲裁庭第二次组织开庭审理。本律师在意识到本案合同已经不可能认为为有效的,但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施工义务,最后也实现了合同的项目通电的目的,依照《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我们果断讲论述重点转移至合同的履行及完成情况上,不再坚持合同的有效性。
为此,本律师通过举证并完整地分析了本案工程造价、工程款的构成以及B公司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给A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的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最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A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包括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B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的各项主张均得到支持。可以说虽然合同无效,但实现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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