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君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7750014196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阙XX与邹X、戴X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思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6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阙某某与被告邹小、戴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公司)、沈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某某财保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要求对阙某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鉴定,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某某的监护人阙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某某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小、沈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阙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优先赔偿阙某某经济损失729518.37元;2.判令邹小、戴某某某某财保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沈某某、杨某某共同赔偿阙某某经济损失729518.3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邹小驾驶闽F×××××号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与沈某某驾驶后载阙某某、徐某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阙某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小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阙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邹小驾驶的闽F×××××号车辆所有人为戴某某,保险投保于某某财保公司。事故后阙某某被立即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住院多天,支出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护理费,也导致了阙某某的误工损失,同时阙某某的伤情极其严重,伤情也已经构成交通事故伤残。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并为此产生了诉讼请求所列诸项实际损失。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本案被告方应赔偿阙某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沈某某、杨某某作为沈某某的继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就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某某财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阙某某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尊严及自身权益,阙某某特具此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黄思君律师 已认证
  • 17750014196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4.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1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16分 (优于88.6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1篇 (优于98.15%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思君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1791 昨日访问量:40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