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4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伙同别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货物私自盗出售卖,最终案发几名嫌疑人都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张律师向法庭阐释了王某某的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及其他应当从轻判决的理由,最终王某某获得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涉及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王某某于8月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某镇某公司的储物仓库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不应该发出的45箱德芙牌丝滑牛奶等五种巧克力放置在备货区,并伙同被告人苗某将上述巧克力拉走变卖,经鉴定,涉案巧克力价值人民币30019元。
被告人丁某某、杨某、苗某、王某某后被查获。部分赃款已扣押并发还,部分赃款已挥霍。
检察机关并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同被告人苗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张律师通过与被告人王某某会见了解了案情,并认真阅卷,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情节是较为轻微的,且在案发后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并上交了大部分涉案财物,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辩护策略为:
1、向法庭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理。
2、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表示愿意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且上交了大部分的涉案财物,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未受过国家机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无前科。因此,表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为:
被告人丁某、杨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苗某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杨某、苗某、王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律师意见建议
对于一些所谓的犯罪金额不大的案件,也要认真的研究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把被告人应当具有的所有的有利的情节,都要向法庭阐明,为被告人获得轻刑做好准备。本案正是因为张律师没有放过哪怕一个微小的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阐明,最终让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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