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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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4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因为经营的需要用信用卡透支了一笔钱到期无法偿还,本想着过一段就偿还,但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而逮捕,最终被判有罪。这表明两点:一是老百姓不认为的犯罪有可能正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二是在银行催促还款后一定要及时还款,以免在不自觉中构成了犯罪。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区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李某申请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双币种信用卡(卡号:XX XX XX XX)一张。同年12月,该信用卡开通并在北京市某区等地进行透支消费。第二年5月后,中国建设银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人李某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还清透支欠款。截至513日,该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4948.34元。同年7月,被告人李某之夫将李某欠款本息等全部还清。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


二、二审辩护方案及策略


一审判决下来后,被告人李某及其丈夫认为判决的刑期过长,并且李某虽然在一审中认罪,但李某自己内心其实不认为自己犯罪,二审想要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上,表明就算构成犯罪,在全额退赔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过重,希望能减少刑期。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张律师为本案确定的辩护方案是:向二审法庭阐明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免除处罚。


具体的辩护策略为:


1法律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一个情形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本案上诉人李某的情形不符合该项规定,李某在办理信用卡之前就是一家合法盈利企业的所持股份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东,而且在怀柔当地有合法的商品住宅,因此李某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这个情形。另李某的丈夫在判决前已全部归还李某所透支的款项,因此也不属于无法归还这个情形。


2、法律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个情形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根据本案证据受害人建行北京分行曾经到过被告人李某的单位,也知道李某的房屋坐落,因此李某没有逃匿和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之夫在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了全部透支的款息。纵观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这可以从其到案经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透支款用于正常消费等事实反映出来,而且不论是公诉方的意见还是判决书的认定也都认为李某案情节轻微。因此,对被告人李某应免于处罚。


三、案件结果


1.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李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信用卡并进行大额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显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且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看法


该案被告人李某确实是因为正当原因而透支了信用卡,超过一定期限没有归还而被定罪判刑,确实有点冤。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成自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因为不懂得经发卡银行催要后而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的,就构成犯罪。导致于因为疏忽归还透支本息而身陷囹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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