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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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孙XX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一审辩护获得较轻刑罚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1日 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XX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指控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张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在法庭上提出了孙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孙XX属于从犯,减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涉及孙XX的犯罪事实: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乌XX(巴基斯坦籍)伙同穆XX(巴基斯坦籍)、徐XX(另案处理)、崔某某、孙XX等人,采用提供虚假外籍用工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方式,为外国入境人员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证、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并获取利润,使多名外国入境人员可持该出入境证件多次往还境内外。


其中被告人乌XX为法XX、沙XX、法XX等3名外国入境人员骗取出入境证件;被告人孙XX受穆XX指使,在文件翻译、申请材料填写与递交、审核、缴费、证件领取等环节提供帮助,使得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利图、侯XX、菲XX等3名外国入境人员取得签证、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根据检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孙XX在本案中只是起着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法律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辩护策略为:


1、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孙XX的犯罪事实、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


2、被告人孙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人身危险性小。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孙XX系初犯,此前未受过国家机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为:


被告人乌XX、孙XX等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国外入境人员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妨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乌XX、孙XX等犯组织他们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受雇于穆XX并参与穆XX等人的犯罪活动,从中提供文件翻译、填报相关申请表格、协助申报取证等工作,其明知相关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为获取利益而仍提供协助,属于共犯。鉴于孙XX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孙XX减轻处罚。


2、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律师意见建议


在犯罪事实已经为证据所证明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能够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和理由。正是因为对孙XX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和理由的提出,使得最终得到了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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