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八年,成功代理了众多疑难、复杂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案件
13693512981
咨询时间:08:30-23:59 服务地区

张剑锋律师‖张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父亲被本案的被害人之一董某的朋友驾驶董某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死,法院判决董某承担连带责任,董某履行了部分的赔偿义务,剩余的赔偿款没有支付,本案被告人张某多次向被害人董某催要赔偿款未果。再次去讨要赔偿款时,遭到被害人董某父子的殴打,失去理智的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向被害人父子胡乱捅刺,导致被害人父子二人死亡。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害人亲属委托张律师为张某进行二审辩护,张律师经过了解案情,认为张某虽犯重罪,但有一些应当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一审没有认定。决定在二审中向法庭提出张某的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减轻刑罚的辩护意见。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


某年419日,被害人董某的朋友驾驶董某的汽车将被告人张某的父亲撞倒致死,1012日法院判决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某因经济困难支付了部分赔偿款,2018年春节期间,张某到董某家索要剩余的赔偿款时,在董某家大门及院墙上涂抹粪便,用黑油漆喷写侮辱性词语。20182318时许,张某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和用胶带纸捆的五捆双响炮,骑摩托车到董某家催要赔偿款。在董某家客厅点燃了一捆双响炮未炸响,随即跑到屋外,再次准备在董某家院里燃放双响炮时,被董某拿拖布把打掉,董某儿子董小某拿臂力器与张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张某掏出弹簧刀,朝董某颈、腹、胸、肩背、四肢部位捅刺多刀,董某被捅倒在地后,张某仍用刀捅刺,并捡起董某身边的臂力器击打董某头部,致董某当场死亡。


随后,张某持刀又追至屋内,将躲藏在屋内的被害人董小某逼至厨房,不顾董小某求饶,朝董小某颈、胸、腹、背部、四肢捅刺数刀,直至董小某不动才停手。后张某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经法院鉴定,被害人董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董小某系锐器作用腹背部致双肺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张某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被害人董某欠其人身损害赔偿款未偿还,采用卑劣手段侮辱董某,又携带刀具在董某家客厅燃放双响炮挑起事端,在与董某发生争执中,持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董某,又多次持刀捅死被害人董小某,致被害人董某、董小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及后果严重,应予惩处。案发后,张某打110电话投案,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但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及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张律师为本案确立的辩护方案为:张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张某定罪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张某的行为具有法定可以减轻、从轻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二审法院应当改判。


具体的辩护策略为:


1
、从主观方面看:张某因为讨要对其父之死的赔偿款而来到被害人家,其目的只是想要尽早要到赔偿款,但被害人手拿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显然是促使张某进行防卫的诱因,不足以让张某产生杀人的故意,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张某只有教训教训被害人的伤害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对被害人董某的尸检鉴定书表明董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至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在被告人多次划刺被害人董某的情况下,刀伤竟然不是其死亡原因,可以看出张某的主观故意的内容并不是要追求杀死被害人的结果,而是伤害的故意。


2、一审判决认定的案发起因、经过与事实不符,属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对案发起因、经过等重要事实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


3、虽然张某没有正确处理好讨要债务引起的纠纷,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以至于最后酿成悲剧,但其行为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等犯罪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三、案件结果


1.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张某因被害人董某欠其人身伤害赔偿款没有给付之事,采用卑劣手段对被害人董某家进行侮辱,案发时携带刀具、爆竹闯入被害人家,在客厅燃放爆竹挑起事端,在被害人董某进行阻拦时持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董某要害部位,还持臂力器打击董某头部,致董某当场死亡;后持刀追至被害人家里,不顾被害人董小某求饶多次捅刺董小某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董小某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看法: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应当重视一审时的辩护。重大、复杂及疑难的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在一审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除非一审确实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确实发现了新的有利的事实和理由被二审法院予以认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张剑锋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693512981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5.9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4次 (优于96.1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5次 (优于97.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26分 (优于88.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篇 (优于97.52%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剑锋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6080 昨日访问量:1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