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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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审辩护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认为与对方是耍男女朋友关系而实施了一些不好的行为,女方报警称张某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张律师接受了张某亲属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在会见张某后,根据张某的要求为其做无罪辩护,一审如果判决其有罪后,在二审期间张某才会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涉及张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某区某购物中心二楼车内

,违背被害人刘某某意志,采用按压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刘某某,并强迫被害人刘某某为其手淫和口交。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鉴于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直坚持自己的行为只是男女耍朋友期间实施的不合适的行为,在张律师为其讲明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及可能的判决结果后,其仍然强烈要求张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张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一审做无罪辩护,同时争取女方的谅解,以便一审如果认定张某有罪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一个相对较轻的判决。并且在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在二审时根据情况再认罪。


在辩护方案的指导下,确立的辩护策略为:


1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包括:没有查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本案的证据不足,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3、本案没有物证,只有言词证据,因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慎之又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4、在事实认定上,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情节。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时被害人刘某某是自愿为之,被告人张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称其和被害人刘某某系普通朋友,且其不清楚被害人刘某某家庭情况及住所的事实亦不符合男女朋友交往中一般的社会常理。


被害人陈述中关于其不愿与被告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原因的表述虽与证人证言中的表述不一致,但能够证明案发时面对被告人的要求,被害人主观上具有反抗摆脱的意愿,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并无其他矛盾,被害人在案发后即刻报警的事实,足以证明案发当时刘某某主观上并非自愿。


被告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强制威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律师建议


生活中我们认为不会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就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为了自己一时的冲动导致身陷囹圄,是不值得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前,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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