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满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娜,系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小斐、代理检察员王起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杨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3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驾驶三轮车某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金都新城小区东门开门进入小区内送水,被告人刘某某(时任宽甸满族自治县金都新城小区物业经理)发现后,让该小区保安张权将东门重新锁住。李某送水后返回小区东门处发现大门已锁,之后与前来的刘某某因此事产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刘某某殴打李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当日下午李某到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28日,经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面部外伤、牙齿脱落(46、32、35),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不做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在实施本案犯罪时只打了李某的一侧面部,而诊断的损伤牙齿分布面部两侧,不能排除松动的牙齿是原发性的;李某先手打被告人刘某某而引发厮打,存在一定过错;刘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驾驶三轮车某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金都新城小区东门开门进入小区内送水,被告人刘某某(时任宽甸满族自治县金都新城小区物业经理)发现后,让该小区保安张权将东门重新锁住。李某送水后返回小区东门处发现大门已锁,之后与前来的刘某某因此事产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刘某某殴打李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当日下午李某到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28日,经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面部外伤、牙齿脱落(46、32、35),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9年2月3日11时许,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宽甸满族自治县金都新城东门往金都新城小区送桶装矿泉水出门时与金都新城物业经理发生口角后,被物业经理打倒在地,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同年4月23日,办案民警给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石湖沟派出所,刘某某于当日16时许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9年2日11时许,其到宽甸满族自治县金都新城小区送水,因见小区东门门锁只是挂着没锁,便将电动车开到院内送水,回来时发现该门锁上了,此时刘某某从物业办公室出来,指责其随便进出小区,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刘某某用拳头打其脸部,将其假牙打掉,真牙也被打掉两颗,当日入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治疗。事后刘某某赔偿其损失9000元钱,其对刘某某的行为谅解。(3)证人刘某的证言:其是金都新城的保安。2019年2月3日,刘某某被锁在金都新城物业办公室里了,给其打电话让给开门,后又让其将小区大门锁上。(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的主治医生,李某在因本案住院期间诊断为牙齿三度松动,该松动是外伤造成的,不是原发性的。三度松动的牙齿必须拔掉。(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在公安人员组织下指认出2019年2月3日打伤自己的人是刘某某。(6)病志材料:证明被害人李某因本案于2019年2月3日入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口唇挫裂伤;46牙齿外伤性冠折、残根;32.35牙齿外伤性松动Ш度;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下颌部牙龈软组织挫伤。住院12天,支出住院费900余元。(7)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面部外伤,牙齿脱落(46.32.35),构成轻伤二级。(8)协议书、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9000元,(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原担任宽甸满族自治县金都新城物业经理。2019年2日11时许,其发现李某从小区物业办旁边的门将电动三轮车开到小区院内送桶矿泉水,便让其他工作人员将该门锁上。李某送水回来其告诉李某该小区不让机动车进院,二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期间其用右手握拳打在李某左侧脖子上。(10)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61年1月8日,其实施本案犯罪时系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1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桓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本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适当,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在实施本案犯罪时只打了李某的一侧面部,而诊断的损伤牙齿分布面部两侧,不能排除松动的牙齿是原发性的意见,经审查,被害人李某的主治医生已证明涉及的松动牙齿是外伤造成,非原发性的,刘某某在庭审中对该证言无异议,且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足以认定李某的损伤是被告人刘某某造成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先手打被告人刘某某而引发厮打,存在一定过错的意见,经审查,被害人李某是在见金都新城的门未锁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开进小区,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后明知李某送完水还会出小区,而故意将门落锁才是引发此事的主要原因,李某为此与其争执及后续的厮打过程并无明显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刘某某在到案后始终未全部如实供述,而是在本案庭审中才做到如实供述,属当庭认罪,并非坦白,故只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对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但能够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杨晓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