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XX。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辽宁XX律师。
被告:东港市XX郑金综合商店。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十字街镇十字街村街东XX。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XX。
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东港市XX郑金综合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大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