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X,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理人:宋XX,男,住丹东市振兴区。系宋XX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X,辽宁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杨XX,辽宁XX律师。
被告:吕XX,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宋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