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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后死亡,同饮者如何分责

发布者:程杰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1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陈某、陈某某、张某于晚上共同饮酒,后陈某在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马路牙子相撞导致死亡,后陈某家属将陈某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张某与陈某共同聚餐,并由张某、陈某共同饮用白酒,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朋友之间共同聚餐饮酒应当互相提醒适量饮酒,但是这种提醒义务应当是一种适当的注意义务,饮酒的量主要还是有饮酒者自己予以控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楚的认知,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意识不清等不良影响,但是其未加以自我控制并导致醉酒,并在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被告张某作为聚餐的参与者及共同的饮酒者,其对陈某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确保陈某不受到侵害或者使其陷入危险的处境,该注意义务是由共同聚餐这一先行行为所产生。但是被告陈某某、张某却在陈某饮酒后放任其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未尽到照顾、护送的注意义务,且被告张某还存在搭乘陈某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故本院确认被告陈某某、张某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情况,审理法院院酌情确定被告陈某某、张某对陈某的死亡各承担8%的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作出的费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系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该认定结果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划分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故二被告关于应由陈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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