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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 代理二审认定为共同房产拿到120万

发布者:程杰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杨XX与王XX于 2011 年 12 月登记结婚,2014 年 9 月共同购置杭州市房屋(购买价 198.8 万元,首付 59.8 万元,银行贷款 139 万元,贷款期限 300 个月)。2017 年,杨XX发现王XX仍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联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8 年 1 月,杨XX首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因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双方就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XX委托浙江XX律师,于 2018 年 6 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1. 依法分割案涉房屋;2. 王XX按比例承担已垫付的房屋评估费 15182 元;3. 由王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王XX辩称案涉房屋系其父母为养老购置,因父母超贷款年限、积蓄有限,才借用其与杨XX名义购买,房屋首付、贷款及装修费用均由父母支付,杨XX仅履行签字义务,故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驳回杨XX诉请,并仅提供存款小票作为父母出资的证据。经法院委托评估,案涉房屋 2019 年 11 月市场价值为 466.08 万元(含装修重置价值 23.22 万元)。

办案经过

程杰律师接受杨XX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开展多维度工作:

证据梳理与核心争议定位:首先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案件核心争议为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及 “王XX主张的‘父母出资还贷’是否成立”。针对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程杰律师指出:该小票仅能证明存在资金存入行为,无法直接佐证资金来源为王XX父母,亦不能证明存入资金实际用于案涉房屋还贷,且无银行转账记录、父母资金账户流水等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 “出资事实需充分举证” 的法律要求。

法律适用与抗辩策略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案涉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以双方名义签订,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结合王XX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进一步主张分割时应兼顾 “共同财产属性” 与 “过错方少分” 的原则,反驳王XX以 “父母出资” 为由主张多分的不合理诉求。

二审庭审重点突破:一审法院以 “王XX对房屋贡献较大” 为由判决房屋归王XX所有,王XX向杨XX支付折价款 80 万元。程杰律师认为该判决对 “父母还贷事实” 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遂代理杨XX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 “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不足以证明父母还贷” 展开质证,强调:王XX未能提供其父母的资金支出记录、还贷资金与父母账户的关联性证据,仅凭保管的存款凭条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王XX主张婚后贷款系其父母提供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仅存款小票无其他佐证)无法成立”,案涉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最终判决:

维持 “杭州市xx房屋归王XX所有,由王XX继续履行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的判项;变更一审房屋折价款金额,判令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XX支付房屋折价款 120 万元(较一审增加 40 万元);调整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比例,根据双方最终分割份额,由王XX承担更多费用,切实弥补杨XX的诉讼成本。

本案中,程杰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分析能力与精准的法律适用策略,成功推翻一审对 “出资事实” 的不当认定,为杨XX多争取 40 万元财产权益,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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