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两年前,佳姐与木哥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大儿子由佳姐抚养,小女儿由木哥抚养。抚养过程中如涉及重大医疗、教育支出的,双方各半承担。日常开支抚养费用由各自承担。佳姐与木哥离婚后,小女儿仍跟随佳姐生活至今。一开始木哥对于小女儿的各种费用还是正常转账,但是后面慢慢的,木哥以未经其认可同意、非学校开具的发票、无法确认款项实际用途、是佳姐个人愿意购买与其无关等原因,不认可上述费用,不愿意承担。佳姐所以找到程杰律师咨询能否要回这些费用并寻求帮助更改小女儿的抚养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程杰律师详细沟通了解了双方实际情况,查阅所有资料后进行分析,以离婚后小女儿并未随木哥生活,而是一如往常随佳姐一起在杭州生活,由佳姐悉心照顾,木哥则一直在老家生活,未曾单独抚养小女儿,且小女儿不愿与木哥共同生活。20xx年11月至今,木哥一直拒绝承担小女儿的教育支出、日常开支等费用,产生的费用均由佳姐承担,木哥未履行抚养义务。现小女儿已年满十周岁,其与大儿子均有强烈意愿在佳姐的陪伴下共同生活,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青春期成长大有益处,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且佳姐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能够给孩子们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从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为由,代理佳姐特提起诉讼,请求:1、小女儿由佳姐抚养;2、木哥支付佳姐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3月期间抚养小女儿所产生的各项学费、日常费用422697.57元;3、木哥每月支付小女儿抚养费10000元(自xx年xx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4、小女儿独立生活之日前,实际产生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由佳姐、木哥各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木哥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女小女儿变更为由佳姐佳姐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二、木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佳姐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小女儿的抚养费用210000元;
三、木哥于本判决生效后至小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佳姐当月子女抚养费4500元;
四、驳回佳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佳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