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符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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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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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发布者:秦符森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9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秦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律师,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及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了有关资料,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没有批准逮捕,警方遂立即释放了犯罪嫌疑人鲁某。

案情:2011年7月,被害人红红与鲁某(男)认识, 2011年11月两人开始一直同居,此后两人挣的钱放到一块花,共同买了——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共同存钱到红红的名下银行卡里,红红把密码告诉了鲁某;平时红红上班走后都把房门钥匙给鲁某;2012年情人节两人吵架后,2月17日鲁某赌气离家出走,并带走了——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和手机,红红遂怀疑鲁某的品行,一天后向警方报案。离开太原时鲁某的太原手机卡也停止使用。2012年四月,鲁某主动给红红打来电话,承认取走这些财物,邀请红红到外地玩,在外地,鲁某把钱包(约有五千元)归还了被害人红红,并让她取回其他物品(是红红不肯取回),鲁某的返还行为令红红很是感动和后悔,但警方已按盗窃案立案。2012年5月19日左右,鲁某主动来太原已全部返还其他物品,一天后鲁某被警方抓获。

本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理由是:鲁某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侦查机关应撤销案件,由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自诉。检察院依法不应批捕,请予纠正错误羁押,应该终止公诉程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秦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律师,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及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了有关资料,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没有批准逮捕,警方遂立即释放了犯罪嫌疑人鲁某。

案情:2011年7月,被害人红红与鲁某(男)认识, 2011年11月两人开始一直同居,此后两人挣的钱放到一块花,共同买了——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共同存钱到红红的名下银行卡里,红红把密码告诉了鲁某;平时红红上班走后都把房门钥匙给鲁某;2012年情人节两人吵架后,2月17日鲁某赌气离家出走,并带走了——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和手机,红红遂怀疑鲁某的品行,一天后向警方报案。离开太原时鲁某的太原手机卡也停止使用。2012年四月,鲁某主动给红红打来电话,承认取走这些财物,邀请红红到外地玩,在外地,鲁某把钱包(约有五千元)归还了被害人红红,并让她取回其他物品(是红红不肯取回),鲁某的返还行为令红红很是感动和后悔,但警方已按盗窃案立案。2012年5月19日左右,鲁某主动来太原已全部返还其他物品,一天后鲁某被警方抓获。

本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理由是:鲁某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侦查机关应撤销案件,由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自诉。检察院依法不应批捕,请予纠正错误羁押,应该终止公诉程序。

秦符森律师,山西省律师协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民建会员,太原市人,50多岁,毕业于山西大学,2005年取得“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