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符森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43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2011年5月19日,娄烦县静游镇下静游村外环路路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由于此次事故受害人数较多,涉及范围广泛,社会影响很大。15名原告分成七个案件合并审理,三名车主及两个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审理情况】:
9月27日开庭当日,各代理人在法庭上言词激烈、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视台现场拍摄报道。
货车车主郑某委托秦律师代理,我方主张:郑某作为被保险人,我方作为营业货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我方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我的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中(我方)郑某共承担了1万元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害人诉讼请求共125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人96万元,主要由两家保险公司承担。
客车的保险公司上诉称:其应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我方答辩称:上诉人称其应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已写明“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故上诉人应足额承担。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收到“批单”,保险合同、保险单及保险单“特别约定”,也都没有提到15 万元限额,并且上诉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2011年5月19日,娄烦县静游镇下静游村外环路路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由于此次事故受害人数较多,涉及范围广泛,社会影响很大。15名原告分成七个案件合并审理,三名车主及两个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审理情况】:
9月27日开庭当日,各代理人在法庭上言词激烈、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视台现场拍摄报道。
货车车主郑某委托秦律师代理,我方主张:郑某作为被保险人,我方作为营业货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我方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我的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中(我方)郑某共承担了1万元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害人诉讼请求共125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人96万元,主要由两家保险公司承担。
客车的保险公司上诉称:其应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我方答辩称:上诉人称其应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已写明“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故上诉人应足额承担。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收到“批单”,保险合同、保险单及保险单“特别约定”,也都没有提到15 万元限额,并且上诉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