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符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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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秦符森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2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某建设施工合同,2011年,张某(实际施工人)起诉:1、请求返还工程保证金102万元。2、请求支付工程款131万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是B公司的分公司;第二被告是承包人(中标人)B公司,第三被告是发包人A公司(委托秦律师应诉)。张某请求A公司(我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B公司的分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并收取张某工程保证金102万元,该工程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已经结算完毕,该工程分包合同有效,被告三不再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不承担责任。B公司不服,上诉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某建设施工合同,2011年,张某(实际施工人)起诉:1、请求返还工程保证金102万元。2、请求支付工程款131万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是B公司的分公司;第二被告是承包人(中标人)B公司,第三被告是发包人A公司(委托秦律师应诉)。张某请求A公司(我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B公司的分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并收取张某工程保证金102万元,该工程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已经结算完毕,该工程分包合同有效,被告三不再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不承担责任。B公司不服,上诉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符森律师,山西省律师协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民建会员,太原市人,50多岁,毕业于山西大学,2005年取得“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