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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11-05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秦符森 | 点击:18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一案,双方有正规的书面《施工协议》(包死价、固定单价),施工人卫某违约中途擅自撤退〔工程甩项〕,留下半拉子工程,吕某(发包人)雇人把剩余工程做完。

案件描述

【案情】: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一案,双方有正规的书面《施工协议》(包死价、固定单价),施工人卫某违约中途擅自撤退〔工程甩项〕,留下半拉子工程,吕某(发包人)雇人把剩余工程做完。2007年底双方签订《结算清单》并结算履行完毕后,过了四个月时,即2008年,施工人卫某起诉请求推翻结算清单,请求行使合同撤销权,要求重新结算,理由是显失公平。于是卫某单方给鉴定机构口述了鉴定范围,单方到现场指定测量范围,搞出了一个违法的鉴定报告,一审、二审法院错误地把它作为主要证据,本不能鉴定的工程,法官违法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有效,判决推翻了原结算清单,判决增加结算费用,吕某败诉,造成错案,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并已执行完毕。

【审理情况】:

我方(吕某、发包人)作为再审申请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详细陈述了案情、证据、建设工程法律规定。省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2009年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我方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一案,双方有正规的书面《施工协议》(包死价、固定单价),施工人卫某违约中途擅自撤退〔工程甩项〕,留下半拉子工程,吕某(发包人)雇人把剩余工程做完。2007年底双方签订《结算清单》并结算履行完毕后,过了四个月时,即2008年,施工人卫某起诉请求推翻结算清单,请求行使合同撤销权,要求重新结算,理由是显失公平。于是卫某单方给鉴定机构口述了鉴定范围,单方到现场指定测量范围,搞出了一个违法的鉴定报告,一审、二审法院错误地把它作为主要证据,本不能鉴定的工程,法官违法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有效,判决推翻了原结算清单,判决增加结算费用,吕某败诉,造成错案,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并已执行完毕。

【审理情况】:

我方(吕某、发包人)作为再审申请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详细陈述了案情、证据、建设工程法律规定。省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2009年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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