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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李某诉山西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2015-11-05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秦符森 | 点击:37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患者李某,2011.5.30,在山西省肿瘤医院入院时意识清楚,自由行走,初步诊断是宫颈癌,在行“子宫广泛切除加双附件切除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后,术后引发并发症淋巴积液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毒性休克抢救,此后,医院为了清理淋巴积液感染又进行了4次手术,腹部插满了引流管子,进行抗感染,腹腔引流,腹腔冲洗等治疗,住院57天,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为避免患者病逝于医院,家属遂于7月26日凌晨将危重的患者送回老家。

案件描述

【案情】:

患者李某,2011.5.30,在山西省肿瘤医院入院时意识清楚,自由行走,初步诊断是宫颈癌,在行“子宫广泛切除加双附件切除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后,术后引发并发症淋巴积液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毒性休克抢救,此后,医院为了清理淋巴积液感染又进行了4次手术,腹部插满了引流管子,进行抗感染,腹腔引流,腹腔冲洗等治疗,住院57天,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为避免患者病逝于医院,家属遂于7月26日凌晨将危重的患者送回老家。患方认为医院的过错如下:医院在行淋巴结清扫术及其他手术操作时,计划不周全,手术过程处理不当,导致严重而持久的继发感染,导致多次手术。后来的危重症状是因住院感染而加重,不是因患者自身固有的疾病癌症引起的,(癌症也没有扩散)。医院既然知道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常见的并发症是淋巴积液继发感染,在进行第一次手术时就应该在腹腔两边均预先放置引流管。医院拒绝家属封存、复印病历,严重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应承担过错责任。引流管从身体里掉出,医院有责任。

【审理情况】:

秦律师接受患方委托,凭着医学知识,认真仔细分析医院在诊疗中的过错,向鉴定机构详细陈述医院的不当行为。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患者的伤残为五级。诉讼期间,患者于2012年3月25日死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患方和医院在法院最终圆满达成调解书。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患者李某,2011.5.30,在山西省肿瘤医院入院时意识清楚,自由行走,初步诊断是宫颈癌,在行“子宫广泛切除加双附件切除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后,术后引发并发症淋巴积液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毒性休克抢救,此后,医院为了清理淋巴积液感染又进行了4次手术,腹部插满了引流管子,进行抗感染,腹腔引流,腹腔冲洗等治疗,住院57天,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为避免患者病逝于医院,家属遂于7月26日凌晨将危重的患者送回老家。患方认为医院的过错如下:医院在行淋巴结清扫术及其他手术操作时,计划不周全,手术过程处理不当,导致严重而持久的继发感染,导致多次手术。后来的危重症状是因住院感染而加重,不是因患者自身固有的疾病癌症引起的,(癌症也没有扩散)。医院既然知道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常见的并发症是淋巴积液继发感染,在进行第一次手术时就应该在腹腔两边均预先放置引流管。医院拒绝家属封存、复印病历,严重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应承担过错责任。引流管从身体里掉出,医院有责任。

【审理情况】:

秦律师接受患方委托,凭着医学知识,认真仔细分析医院在诊疗中的过错,向鉴定机构详细陈述医院的不当行为。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患者的伤残为五级。诉讼期间,患者于2012年3月25日死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患方和医院在法院最终圆满达成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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