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买受人施某与出卖人张某经中介公司居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签订了居间协议。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该中介公司在施某咨询过户所需税费金额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所有权来源为“其他”的情况对出卖人进行询问,所得回复为购买所得。对此,该中介公司未进一步核实,仅依出卖人的口头答复计算税费,最终施某实际缴纳税费与中介公司估算的税费差距巨大。故施某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因其过错忽略计算的税费20余万元并返还已付佣金5万元;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施某支付剩余佣金1万元并负担违约金。
法院认定:
中介公司虽然在提供核实房屋情况有瑕疵,未提供正确的税费计算,但税费估算非主要中介服务、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中介公司无需承担赔偿税费损失。关于房屋佣金的问题,因总佣金为6万元,施某已支付5万元,但因税费计算有瑕疵,故法院酌定佣金为5万元,对施某请求赔偿税费损失并返还已付佣金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买受人施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
买受人施某为了购房,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出卖人达成购房协议,故买受人与中介公司之间成立了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中介合同合法有效。且《民法典》对中介合同的定义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中介公司履行瑕疵,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条文中可知,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二种,一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是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不仅促成了合同成立,还办理了过户手续,而税费计算错误,并非其故意造成,或提供虚假情况,而是一种过失行为,此行为不构成赔偿损失的条件,但可以减少支付报酬。
三、结论
1、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应根据瑕疵程度酌减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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