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冯某(于2017年7月7日死亡)与冯妻于197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冯某1、冯某2两名子女。冯父已于2008年12月9日死亡,冯母还在世。冯某于2000年成为香港居民,但其生前长期与冯妻、冯某1、冯某2在中国内地居住、生活,有时往返香港、澳门之间。冯某于2017年7月3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所财产包括房屋现金、工厂股权由老婆、子儿全权负责。”其主要财产为两套位于中国内地的房产。现冯母提出遗嘱不发生效力,予分割冯某遗产。
法院认定:
关于冯某的遗嘱效力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因冯某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内地,且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亦在内地,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根据冯某在2017年7月3日书写的遗嘱内容,冯某并未明确表示其所有的房屋等财产由冯妻、冯某2所有或继承,仅表达为全权负责,不能认定冯某已对涉案两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处分的意思表示,因此,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鉴于冯妻一直与冯某共同生活,且冯妻对冯某的生前、死后均已尽到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冯妻、冯某1、冯某2、冯母分割冯某遗产的比例应为40%、20%、20%、20%。
律师分析:
一、哪些情形属于涉外案件?
最近笔者接触了一起中国人移民国外但未加入外国国籍,想要继承国内父母遗产的案件,那么该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属于涉外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因此,已经移民国外,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的均属于涉外案件。
就本案而言,被继承人冯某死亡于香港,即发生继承关系的事实发生在香港,故属于涉外案件。
我们在确认是否属于涉外案件后,再确认适用哪国法律。
二、涉外案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就本案而言,继承的房产均在中国内地,且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也在中国内地,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结论
1、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形属于涉外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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