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钟某早期以承包工程为由四处借债,有钱后去买房而未归还债务,其与出售人杨某约定,购房款500万元,但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钟某债权人马某得知后,将钟某起诉至法院并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钟某得知后,以杨某名义将房屋转让给吕某,并告诉吕某该房屋尚不能办理房产证,待条件成熟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吕某再三询问后才知房屋已被司法查封,故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吕某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原告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权属,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涉及到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利益,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吕某与名义出卖人杨某之间的合同,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合同有效。但若合同系钟某为了故意转移财产而为之,则该《房屋买买合同》有可能被撤销。
二、系争房屋的归属
在本案中,杨某名下的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钟某,钟某是为了躲避债务而故意让杨某代持,故本案类似于借名买房,即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借名人在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并不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即便钟某与杨某对系争房屋的归属进行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约定所购房屋归借名人所有,在将房屋登记至借名人之前,借名人也仅对出名人享有合同债权,其有权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权利,但不能请求确认对标的物享有物权。即系争房屋归属于杨某。
买受人吕某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在过户之前被法院司法查封,其是否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房屋仍然在杨某名下,故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合同请求权。其次,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已经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不能进行确权,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通过执行异议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1当事人若需要对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救济的,应当依照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主张权利。
2、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能请求确认房屋的归属,买受人仅对合同享有请求权,可以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和要求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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