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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之法律风险提示(五)

作者:孔令斌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2次举报

案例:

   董先生是香港居民,根据当时的政策,外籍人士只能在上海购买一套住房。 2010年,董先生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另外看中了浦东新区201室的房屋,于是找来了朋友穆先生帮忙,让其作为挂名人,将房屋登记在穆先生名下。2019年,穆先生表示希望将房屋过户给董先生,董先生也愿意,但房屋交易中心表示董先生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未准许第二套房屋的过户要求。后来,董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过户。

 

 

法律依据:

民法典2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律师分析:

1、因外籍人士在上海地区具有购房限制政策,董先生在名下已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要求办理第二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2、如果穆先生不希望在为董先生持有房屋,那么可以找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由董先生、穆先生和第三人三方书面约定,实际出资人是董先生,穆先生是原挂名持有人,第三人是现挂名持有人,不享有任何居住、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或者穆先生与董先生协商将房屋出售,房屋的转让价款根据当时的《房屋代持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这也是一种变通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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