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因名义产权人返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案例:
2010年,方先生由于在上海没有购房资格,于是方先生找到了同事黎先生,黎先生家具有购买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两人签署了《房屋代持协议》,约定方先生借用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201室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并登记在黎先生的名下,实际出资人系方先生,房屋也由方先生居住使用。2019年,黎先生表示,经济适用住房系对特定低收入人群才能享受的国家福利性质房屋,不同意再让方先生居住,方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律师分析:
1、因方先生与黎先生之间不仅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还针对经济适用住房这一政策性房屋进行了房屋代持,该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应为无效。
2、由于房屋代持协议无效,房屋应当归黎先生所有,但黎先生应没有支付过购房款,应负返还购房款的民事责任。而方先生因违反了国家政策,损害了公共利益,故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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