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人因合同纠纷而导致房屋被查封并执行的,借名人可以排除法院执行吗?
案例:
2010年,张先生由于在上海没有购房资格,于是和同事李先生签署了《房屋代持协议》,约定借用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201室房屋,并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实际出资人系张先生,房屋也由张先生居住使用。2019年,因李先生因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查封了李先生名下的201室房屋。张先生知道后,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律师分析:
1、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代持协议有效,在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根据区分原则,债权关系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案张先生由于未办理更名登记手续,不享有物权,不能阻却法院执行。
2、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3、本案借名人张先生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仍然借名买房,其本身具有过错,无法排除对所购房屋的执行行为,相应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1年 (优于68.32%的律师)
56次 (优于97.44%的律师)
14次 (优于95.54%的律师)
160709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25篇 (优于98.7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