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3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朱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6月3日生育一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遂离家出走。朱某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后又于2016年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
准许离婚,婚生子由朱某扶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典型意义:
1、因前两次离婚时王某均未到庭,所以第三次起诉时,我方通过查询王某的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其在某单位工作,故要求法院上门给其作相应的笔录,王某当场表示愿意离婚。
2、因王某常年在外居住生活,其没有扶养过小孩,故法院判决由朱某扶养小孩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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