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7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因林某与原告翁某及子女林1、林2成年后居住一室,生活不便,由林某单位于1990年7月增配给林某,原始承租人为林某。林某生前与原告翁某共同生活、居住系争房屋内,户籍亦均在册。2018年11月,系争房屋所在春阳里进行更新改造,需要住户搬离,林某及原告翁某经协商后,暂住儿子林1家中,系争房屋过渡费由林1领取。2020年8月更新改造完毕后,林某与翁某仍居住在林1家中。被告卫某(系林1妻子)遂于2020年9月28日将系争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3350元。
2021年3月林某去世,2021年10月原告翁某因病住院治疗,2022年1月出院后,由原告女儿林2将原告接回自己家中照顾,2022年6月林1去世。林1去世后,被告卫某不同意原告居住林1房屋,自2022年1月后亦不再将系争房屋租金分与原告,原告欲回系争房屋居住,因租客被告张某实际占用而未果。
另外查明,因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林某死亡,原告翁某于2023年4月申请变更承租人,根据上海北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7月提供的证明,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为原告翁某。现因被告卫某拒绝归还系争房屋,故涉诉。
法院认为:
2021年3月、2022年6月,林某、林1先后去世,被告卫某一方面拒绝原告居住林1房屋,一方面又继续将系争房屋出租,占有租金,打破原来自愿协商各有所居的格局,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阐明,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承租物是债权还是物权、原告是否可提起物上请求权,也不在于其有无行为能力。原告为高龄老人,老有所居为其基本生存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律师分析:
1、原告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户籍在册,且系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故其有权提起本案排除妨害之诉。
2、原告儿媳卫某擅自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归其个人所有,该行为侵犯老人的居住权益。
3、因本案系由儿媳卫某独占系争房屋而引起的纠纷,背离了中华民族“孝顺”文化和善良风俗,不能体现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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