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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租赁保证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7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HK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合同租赁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2023年1月6日,被告发函称,因自己经营困难,要求退租。2023年1月20日,被告未支付2月份的租金,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2023年2月21日,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解除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占用期间的使用费67753元。之后被告一直拒绝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原告换锁后,被告撬锁后继续霸占房屋。后双方涉诉。

  双方争议焦点:

  1、没收租赁保证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2、违约金过高是否应当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

  因被告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没收租赁保证金298792元(即4个月租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解约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已没收相当于四个月租金标准的租赁保证金,酌定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解约违约金67753元。(即合同约定违约金系2个月租金标准,支持1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违约金,原审考虑到杨某某没收了保证金,故而酌情判令HK公司承担解约金67753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违约金部分的处理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1、关于租赁保证金问题。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知,若租赁期满,承租方未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时付清租赁期内一切水、电、燃气等费用,出租方在30日内无息返还租赁保证金,故该租赁保证金性质为履行保证金(可返还)。但是,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的,该租赁保证金看似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实则是用于弥补出租人的损失,如水电费抵扣,房屋无法出租而导致的空置费损失等。

  而违约金明显与租赁保证金不同,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责任,而且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违约金一般具有弥补损失的补偿性功能,法律也允许其具有惩罚性功能。因此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但需要综合考量违约情况,受损失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2、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违约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

  2023年开始,HK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杨某被逼无奈只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其既不愿意搬离房屋,也不愿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换锁后还是撬门进来继续霸占房屋。在整个解除合同过程中(起诉阶段),杨某借钱垫付房屋租金以保持租赁关系的正常履行,甚至杨某在外借高利贷经营,这给杨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自2021年至2023年,HK公司共计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万多元。其中2023年1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费和水电费一分未付,计44172元。HK公司先提出退租,随后又霸占房屋,拒绝支付占用使用费,系故意违约,造成杨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杨某与大房东即第三人解除合同时,约定3个月租金作为合同解约金。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中的5个月租金损失尚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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