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25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于2019年1月2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浦东新区金湘路225弄房屋,建筑面积53.2平米。租赁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月租金为5300元。附属条款约定:被告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分割作为公寓出租,但不得群租。2022年6月16日,被告接到有关部门整治告知书,但其未对房屋进行整改。2022年7月初,政府部门派人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屋内隔墙被拆,家用物品损坏。原告发现,被告是用于群租,并私拉多个电表,自己在做二房东。自2022年7月1日起,被告就没有再支付租金,并表示房屋一直在整治,没有办法达到居住目的,现在只有房东自住或直系亲属居住,但也不愿意解除合同,也不愿意支付租金。后来双方谈不拢,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发出《收房通知函》。被告未予理会。故涉诉!
法院处理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1、《上海市住宅租赁条例》第15条第三项规定:“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因本案房屋系商住两用,但被告将房屋隔成6间,故属于群租用房。
2、根据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不得群租”。同时,承租方在2022年7月,房屋被相关部门砸坏后拒绝支付租金,故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考虑到打官司时间长,故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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