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李某向柯某持续供货,但柯某仅支付了一次货款,其余均没有支付。截至2018年1月25日,柯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了还款计划,表明于2019年2月1日前还不少于叁万元整;2020年1月20日前还不少于参万元整;2021年2月8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应还部分按千分之一违约金收取。但事后,柯某没有还款。现已经无法联系。李某于2021年4月起诉至法院。
律师主要工作
1、因柯某长期生活在福建省,而李某长期生活在上海,故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地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2、在我方立案前柯某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故本案采取公告送达。
3、在庭审时,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按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否超过了法定标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违约金并非借款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详见代理意见书),最终取得全胜诉判决。
本案难点: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与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同,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适用LPR,而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超过LPR,但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现实意义:今后在买卖合同等(非借款合同)文本中可以将违约金写成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有类似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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